(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制定全县财政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参与研究制定综合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调控经济运行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
(二)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监督执行财政、税收、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财务会计的地方性法规;监督执行财政、财务、会计、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规章制度;在职责内参与办理涉及财政、税收、政府债务等方面的涉外事务。
(三)编制全县年度财政预算草案,执行县人代会批准的财政预算,依法管理财政收支;编制全县年度财政决算;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县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全县年度财政决算;管理中央、省级、州级、县级拨款和财政收支;管理行政机关和财政供给经费的事业单位银行开户;会同县发展计划局确定行政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管理全县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罚没收入票据;管理县级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监督彩票发行和管理募集资金;管理政府性基金和专项资金。
(四)参与拟定地方税收法规、规章和实施细则草案及地方税收政策调整建议;对全县财政收入影响较大的地方税收临时和特案减免事项提出建议;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制定全县财政税收收入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负责拟定全县非税收入的法规制度,负责县本级非税收入的征管。
(五)拟定县与各乡(镇)的财政预算管理体制,合理划分财力;指导和监督各乡(镇)财政工作。
(六)管理和监督县级公共支出;制定需要全县统一规定的支出政策和开支标准;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监督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七)办理和监督县级财政经济发展支出,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拨款、科技三项费用、挖潜改造资金、支农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等。
(八)参与全县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政策、法规的研究制定;加强社会保障资金财务管理制度;管理和监督县级财政社会保障支出;对社会保障基金的使用实施财政监督;管理县级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参与制定住房、国有土地使用制度等改革政策。
(九)拟定和执行财政与企业的分配政策;贯彻并监督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的财务制度;制定全县性的基本建设财务办法;负责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管工作。
(十)执行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政策、改革方案、法规制度和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国有资本金权属界定、产权登记、产权转让、国有股权管理、清产核资、产权纠纷调处和仲裁工作;具体实施国有资本金收益分配政策,监缴县管国有资本金收益;负责资产统计、评价和资料汇总工作。
(十一)管理政府性债务,执行国家债务管理的方针政策,拟定我县政府债务管理的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承担外国政府、世界银行等经济组织贷款的具体事项;统一管理县政府的国内外债权债务,研究政府债务状况,拟定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措施。
(十二)管理和指导全县会计工作,监督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企业会计准则》、政府总预算、行政和事业单位以及分行业的会计制度;负责会计委派制试点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责;指导、管理和监督社会审计工作;组织和管理会计人员业务培训。
(十三)监督检查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监督县级部门的财务活动,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对违反财经纪律的事项进行检查和处理。
(十四)制定全县财政教育规划;组织实施全县财政干部培训;负责财政宣传和财政信息工作。
(十五)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