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宣传和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县党委、政府对贫困地区实行的方针、政策、措施,反映贫困地区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组织和发动贫困地区干部、群众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生产自救,多方支援,共同富裕,完成扶贫工作任务。
2、开展对扶贫工作的调查研究,总结经验,传播信息,交流经验,制定规划和年度计划,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当好县委、县政府扶贫开发方面的参谋。
3、认真执行各级有关扶贫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扶贫资金的管理监督,检查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重大扶贫开发项目的立项审批、实施,建好项目库,提高扶贫开发的综合效益。
4、积极做好协调工作,与国家机关和社会各界建立广泛的联系,为贫困地区经济开发引进资金、技术、人才提供服务。组织协调社会各界和县级国家机关、农科等部门参与扶贫,做好贫困地区与发达地区的干部、技术等方面的双向交流。
5、做好科教扶贫工作,多渠道多层次地对贫困地区的干部、群众开展科技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和生产力水平,提高贫困地区干部对扶贫开发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水平,加快农村科技的推广和应用。
6、完成县委、县政府以及省、州扶贫办交办的其它工作,及时主动地向上级扶贫部门汇报工作情况,吸收先进经验,加快全县脱贫步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