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实施党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拟定
全县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规,并监督实施;拟定全县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定全县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国土规划和区域开发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参与编制全县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
(二)统一监督管理全县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以及有毒化学品、机动车尾气等污染防治工作,对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转情况实施监督;组织开展全县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组织调查处理和配合上级处理我县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
(三)统一监督管理全县自然保护工作;统筹规划全县自然保护区和水源林保护区;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和重要生态环境建设;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
(四)负责国家和省、州下达的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示范工程及其它环境项目的立项和整改工作;负责环境保护对外合作项目的国内立项工作;编制县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和全县排污费征收、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制定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审查、审批对环境有影响的水利、水电、矿山开采、区域开发等开发建设活动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负责管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乡镇企业的污染防治工作。
(六)贯彻执行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新、扩、改建设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管理制度;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
(七)组织全县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环境保护科技成果,负责环保技术的改进;参与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的有关工作。
(八)负责全县环境统计和环境信息工作;组织对我县的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指导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九)负责管理我县环境保护对外经济、科技、信息等交流与合作。
(十)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与人事管理;负责指导全县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的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
(十一)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它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