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基本方针、政策及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在上级主管部门指导下,结合本县实际,拟定相应的政策,规章和具体实施方案,编制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其他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制定具体的管理规章,基本准则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制定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规则;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障的监督检查职权,制定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的监督检查规范并组织实施。
(三) 拟定全县促进城乡就业的政策和措施;规划全县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制定全县劳动力资源开发政策规定,推动劳动力资源合理流动;对全县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服务,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制定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规则;制定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四) 根据国家颁布的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按照国家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要求,组织和管理职业技能鉴定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发证工作;负责技工学校招生工作。制定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的规划并组织实施;对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能培训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制定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政策、规划和措施;拟定劳动预备制实施办法。
(五) 执行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规范;执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和劳动争议仲裁的规范、规则;审核并发布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机关制定的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及相关实施办法;负责企业单位政策性安置和工人及工作岗位调配工作,参与企业各级劳动模范、先进个人、先进集体的推荐、评审。
(六) 贯彻执行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政策和措施,确定企业工资指导线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贯彻执行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县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
(七) 贯彻执行全州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基本政策;草拟县的医疗保险办法执行标准,报县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 制定属本部门职能范围的全县社会保险基金收缴和使用政策;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制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制定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九) 贯彻执行上级机关有关用人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和补充保险承办机构资格认定标准;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
(十) 承担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十一) 组织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的科研及成果推广应用;负责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标准化工作。
(十二) 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