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我县民政事业发展战略,编制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协调全县防灾、减灾、抗灾、救灾工作,核实、评估、掌握和发布灾情,申报、拨发、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三)主管社会救济。负责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规划、建设、管理城乡社会福利机构,指导城乡集体、个体兴办社会福利事业;负责城乡困难户定期救济、临时救济;负责60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和特殊救济对象的救济工作。
(四)负责扶贫扶优工作,帮助扶持农村的贫困对象、优抚对象因地制宜地发展第三产业,兴办双抚经济实体。
(五)主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建立健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审批全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经费补助标准,申报、拨发中央、省、州、县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经费。
(六)主管社会福利。编制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福利事业单位的工作;指导老年人和残疾人权益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社会福利生产的扶持保护政策并监督实施,对城乡社会福利生产进行宏观管理;组织我县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
(七)主管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贯彻国家优抚法规政策,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监督执行;负责优抚对象优待抚恤工作的实施;负责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八)负责退伍义务兵、复员转业士官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军队复员干部的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
(九)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指导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开展村民自治活动;负责社区建设的协调、指导、服务工作;指导管理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自治活动;指导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负责原大队老乡干部的生活困难补助工作。
(十)负责全县有关地名命名、更名工作,推广标准地名,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上报行政区划调整方案。
(十一)负责全县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和年度检审;依法查处非法社团组织及社团违法行为;负责社团行政复议工作。
(十二)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监督、服务工作,研究提出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十三)主管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推行殡葬改革;配合有关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
(十四)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全县民政干部业务培训;研究制定全县民政系统教育发展规划;负责民政干部的表彰奖励工作。
(十五)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