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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宗教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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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屏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主 要 职 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党委、政府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民族、宗教工作法律、法规,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确保民族团结,当好县委、县政府在民族宗教工作方面的参谋助手。
(二)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宗教工作等重大课题的综合调研;调查了解我县宗教现状,掌握动态,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拟定全县有关民族关系、民族宗教事务管理等方面的重要政策、法规和有关宗教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三)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我县的贯彻实施范围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引导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
策范围内活动 ,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
(四)保障少数民族平等权利,依法协调各民族间关系,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合作;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经政府批准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国家的统一;开展对少数民族人权状况的调研和对外交流活动;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五)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 、选拔、交流、使用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人才资源开发工作。
(六)综合研究民族地区经济运行情况,参与制定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配合承办民族地区扶贫事宜;组织协调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和民族地区对外协作;做好智能化农业专家系统在民族地区的推广应用工作。
(七)研究民族教育改革发展中特殊问题的对策建议,帮助解决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难。
(八)协同有关部门研究少数民族文化 、艺术、卫生、计划生育、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特殊政策及承办相应事宜;组织宣传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民族宗教理论和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宣传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九)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研究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教育,管理民族文物、民族古籍的抢救、收集、整理、出版规划等工作。
(十)根据党在新时期民族宗教上层
工作的方针政策,配合县委统战部,做好民族宗教上层人士生活、参观及学习等各项管理工作。
(十一)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积极推
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 、维护法律尊严 、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的自我教育,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我县的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服务。
(十二)指导宗教团体在宪法、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按照自身的特点独立开展工作,搞好自身建设;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事务。
(十三)指导乡镇民族、宗教工作,协助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处理宗教方面的重大问题;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十四)组织协调民族、宗教工作对外交流与合作,协助少数民族地区开展对外文化交往,积极做好引进外资工作,办理有关涉外事宜;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我
县进行的渗透。
(十五)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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