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贯彻执行有关水利和水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统一管理全县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进行水资源综合考察和调查评价,编制开发利用水资源的综合规划,统一管理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三)、实施取水许可制度,依法征收水资源费。
(四)、负责水政监察和水利执法,调处县内乡镇之间、部门之间的水事争议。
(五)、组织编制全县水利发展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和制订年度计划;组织编制主要河流综合治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并负责经批准后的组织实施和施工监督。
(六)、主管全县河流、湖泊、滩涂等水域及其岸线,负责组织对主要河流、湖、库的水质水量监测和综合治理与开发,指导水库大坝安全监管。
(七)、对全县水利实行行业管理,主管全县农村水利、农村饮水和乡镇供水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建设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
(八)、贯彻执行有关水利的财务、税收、信贷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水利的价格并组织实施,安排使用好水利资金,监督和管理水利行业国有资产。
(九)、负责管理水利科技和职工教育,搞好水利队伍的自身建设。
(十)、承担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县防洪蓄水和抗旱工作,对县内主要河流、湖泊及重要水利工程的防汛抗旱实施统一调度,指导城市防洪工作。
(十一)、主管全县水土保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县水土保持规划;审批县境内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方案,监督生产活动中实施水土保持措施;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对重点水土流失区进行综合治理;负责收缴水土流失防治费和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十二)、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和省、州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承担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主管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