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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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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屏县国土资源局

主 要 职 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州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本县有关国土资源管理措施和办法并组织实施;对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实行垂直管理。
(二)组织编制本辖区有关国土资源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及年度计划,并依法实施和监督;指导乡镇国土资源规划;参与申报国务院、省、州人民政府审批的城镇总体规划;承办国家、省、州立项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报件;组织开展国土资源有关科学技术的研究合作与交流。
(三)监督检查本辖区对国土资源管理、行政执法和国土资源规划的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国土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查权属纠纷,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四)拟定本辖区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措施、办法,组织实施农地用途管制和基本农田保护;承办需报国家、省、州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征地、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及移民工程用地的审查、汇总、报批工作;指导、监督土地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工作。
(五)拟定本辖区地籍管理、测绘行政管理措施、办法并按规定实施;组织土地资源和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确权、城镇村地籍、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承担申报国务院、省、州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审查及土地勘测定界工作。
(六)组织实施本辖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工作;建立国有土地收回、收购和储备制度;规范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组织实施土地定级、基准地价、标定地价测评;按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进行初审或审批。
(七)组织本辖区内矿产资源储量和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矿产资源储量调查评审认定;负责本辖区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工作;负责压覆矿产储量的初审;查处不按规划进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的行为。
(八)负责辖区内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协助调查辖区内矿业权设置情况,帮助协调解决地质勘查项目涉及的土地占用、青苗补偿;调处采矿权权属纠纷,组织查处无证勘查、越界勘查,非法转让采矿权、非法进入勘查区采矿行为,保护合法探矿权,维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九)依照发证权限,组织对矿山企业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按规划权限参与采矿权招标、投标的有关管理工作;依法负责划定矿区范围,采矿权申请的报批、颁发采矿许可证;依法办理采矿权变更、延续和注销登记等管理工作;依法收缴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协助上级办理划定矿区范围,采矿权授予及转让申请的初审和审批;负责辖区内矿产资源补偿的征收管理工作;依法调处辖区内采矿权属的争议和纠纷,组织查处无证开采、越界开采和破坏浪费资源等违法行为,维护合法的采矿权益,组织矿产开发和保护监督管理制度的实施。
(十)拟定本辖区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措施、办法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做好地质灾害调查、监测和群测群防系统建设;组织或配合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督矿山环境的恢复和治理;组织专业单位开展热地、矿泉水资源评价、监测,并对开发利用实施监督管理。
(十一)参与拟定辖区国土资源有关财经规定,对国土资源有关费用的征收、使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国家和省、州拨给的国土资源专项资金;制定本辖区内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措施、规定并组织实施。
(十二)参与涉及辖区的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移民论证,协助相关部门编制、审查、报批工作;参与移民安置、补偿等工作的验收。
(十三)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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