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省、州、县党委、政府有关发展乡镇企业经济的各项政策,对全县乡镇企业进行宏观指导。
(二)制定全县乡镇企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工作措施。
(三)指导乡镇企业的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所有制结构调整,进一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乡镇企业机制。
(四)指导乡镇企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调整产业结构和企业布局,合理利用开发当地自然资源,提高乡镇企业产品质量的科技水平。
(五)指导乡镇企业招商引资,登记和实施“东西部合作工程”。
(六)指导乡镇企业的计划、企业会计、统计、审计、信息工作;进行乡镇企业经济运行情况分析,为县委、县政府宏观经济决策提供依据。
(七)指导乡镇企业技术改造,为乡镇企业提供科技、信息、质量和计量标准等服务。
(八)指导乡镇企业科技进步、教育培训、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为提高乡镇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和职工队伍的素质服务。
(九)指导乡镇企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劳动卫生工作。
(十)协调和搞好乡镇企业与经济综合部门,执法监督部门的关系,依法对乡镇企业进行管理。
(十一)指导乡镇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总结推广经验,逐步在乡镇企业中推行厂务公开,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十二)为合理开发使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发展服务。
(十三)为乡镇企业提供新技术、新项目、新产品开发、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及省、州乡镇企业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